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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: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,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.5%的赎回费
发布日期:2026-02-04 04:51    点击次数:82

证监会修订发布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》。其中提到,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,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.5%的赎回费;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、少于三十日的基金份额,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%的赎回费;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、少于一百八十日的基金份额,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.5%的赎回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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